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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产品如何“正确”进行欧盟CE认证?发表时间:2020-05-26 11:45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5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第三版)》,供企业参考。 一、欧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符合性声明 所有在欧盟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都需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这个CE标志,有可能是通过公告机构签发的CE证书,也可能是制造商自我声明符合法规要求。不论是通过哪个途径,欧盟医疗器械指令(MDD)或者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都要求制造商要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签署一份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简称DOC)。DOC通常和产品的技术文档一起,在CE符合性评定时接受公告机构的评审,或者随时准备接受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的审查。下面将分别介绍两份法规对DOC的不同要求。 (一)MDD对于DOC的要求 1. 公告机构符合性评定 MDD并没有明确地规定DOC应该包含什么内容,但是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实践经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符合性声明应使用主管当局接受的语言编写,通常至少包括英语。一份DOC对应一种产品。 2. 制造商自我声明 对于无需公告机构介入,制造商自我声明符合法规要求的普通I类医疗器械,例如非灭菌的医用口罩、非灭菌的医用防护服等产品,DOC的内容则有所不同,但至少也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二)MDR对于DOC的要求 MDR 在其附录 IV中对DOC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按照MDR的附录VIII划分为普通I类的产品(非灭菌、非重复使用、无测量功能的I类产品)无需公告机构介入,制造商可以进行自我符合性声明。在这种情况下,DOC的内容与上面所述的公告机构介入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公告机构的名称和标识号就不适用。 对于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医疗器械,符合性声明的签署通常是符合性评定程序的最后一步。在未取得公告机构签发的CE证书之前,制造商无法签署正式的DOC文件。不过制造商可以先起草一份DOC的草案提供给公告机构审查。而对于无需公告机构介入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在法规所要求的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的证据准备充分后,即可签署DOC。 DOC作为法规要求的重要文件,制造商应该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管控。DOC中任何内容发生了变更,则需重新签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公告机构发证的产品,DOC中任何内容的变更,都需得到原发证公告机构的评审和批准。 二、欧盟授权代表 对于在欧盟市场流通的产品,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以及便于监管和保护欧盟消费者等目的,欧盟在某些特定指令中要求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的制造商必须指定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简称EAR)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简言之,欧盟对高风险领域(医疗器械)实施了设立欧盟授权代表要求,是便于直接监管,落实责任而制定的法律要求。 (一)制造商是否需要一个EAR 为符合上述欧盟设立EAR的要求,中国制造商如果在欧盟成员国或欧盟经济区或双边协议国境内没有商业注册地址,且从事制造出口体外诊断设备、医疗器械、有缘可植入器械等CE指令中要求的产品时,则需要指定相应法律实体或自然人作为自己的欧洲授权代表。 (二)EAR应帮助制造商履行哪些职责 依据欧盟法规,EAR承担相应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职责和具体内容
2. 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具体内容
(三)如何选择EAR EAR并非特定授予的资质或认可,没有第三方评价资质可以参考。任何一个能够履行欧盟法规特定职责的欧盟成员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都能够成为EAR。但EAR不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欧洲境内的注册地和响应代表,合格的EAR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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